山东省会展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地政策规定和山东省会展业协会章程,制定本自律公约。
第二条  宗旨。为促进山东会展业的健康快速发展,维护会展市场秩序,保护行业共同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在政府有关部门和山东省会展业协会的指导支持下,以建立会展行业和企业自律机制,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树立行业良好形象为根本宗旨。
第三条  适用范围。山东省会展业协会的所有成员单位和个人都应带头遵守本自律公约。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与会议展览业有关的企业、团体和个人也应自觉遵守本自律公约。
 第四条  山东省会展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自律公约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文明经营,合法承办会展活动
第五条  提高行业企业文明经营、优质服务水平,执行并自觉规范行业经营、服务管理行为。
第六条  自觉维护会展行业形象,不得以弄虚作假、欺诈瞒骗等手段侵犯参展商、采购商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第七条  加强行业企业间的团结、协作、交流,反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不道德行为。
第八条  自觉维护会展市场秩序,坚决制止不正当竞争和违规经营行为。
第九条  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侵犯同行利益、商业机密,不得以任何方式诋毁同行企业。
第十条   企业宣传、会展活动广告应真实、合法,不得进行虚假、误导、诋毁性宣传。
第十一条  行业内企业应自觉接受协会的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发生矛盾和问题时,可由协会负责协商解决。
第三章  办展约定
第十二条  展览举办单位必须具备展览经营资格和相应的资质,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一定数量的办展人才和资金实力。
第十三条  凡需要邀请主办、承办、协办、支持单位的应事前向有关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不得冒名侵权;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对外进行宣传、招商、招展。
第十四条  申办同类型题材展会,该题材尚未在本省内举办过,同等条件下,原则上先申请者获得优先举办权,同时申请的,通过竞标或评审的方式决定举办权。申办旧题材展会,该题材曾在本省内举办过或与已办过的展会题材同类的,如展期发生矛盾,则上一届已经在本省成功举办过该展览(指通过各级会展办、工商部门、协会评估认定为成功展会)的申办单位具有优先权。申办同类型题材展会,展期应前后相隔三个月以上。提倡并鼓励同类题材展会联合举办。
第十五条  鼓励会展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不断开拓新的展览项目,提倡举办专业展会,坚持保护品牌展会,扶持有条件的企业做强做大。
第十六条  举办会展的组织机构应与会展各类服务机构签定服务项目合同,提高会展质量,避免会展服务企业的恶性竞争,营造良性、互利的会展环境。
第十七条   会展承办单位有义务对所办展会情况向协会提供书面总结。
第四章  监督与执行
第十八条   协会依据本自律公约要求,每年对各会展单位进行综合评估,对诚信守法,文明经营,取得社会和经济效益,遵守公约的会员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和进行社会宣传,树立行业典范,弘扬正气。
第十九条   为维护本公约的严肃性,对有严重违反本公约情况,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害的单位,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新闻媒体曝光、取消会员资格、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取消其一至二年办展资格等的处罚;对触犯法律法规的将依法交由执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公约解释权属山东省会展业协会。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
 
山东展协,山东会展